江苏博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破申7号
申请人:***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95591902W,住所地靖江市马桥镇横港村横港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陆小龙,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X348A9B,住所地靖江市人民南路新世纪一号2号楼3单元2106。
法定代表人:张伟成,总经理。
本院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博一公司)申请,于2022年5月13日决定将被申请人***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2年5月20日,本院对德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德成公司提出不希望破产、将追收工程款清偿欠款。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德成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经靖江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设立,住所地位于靖江市人民南路新世纪一号2号楼3单元2106。
2021年2月2日,本院(2021)苏1282民初35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德成公司给付博一公司货款1708425.2元、赔偿损失100000元,合计1808425.2元,约期于2021年2月10日前付700000元、5月30日前付500000元,余款608425.2元约期于2021年10月30日前付清;如德成公司一期不按约付款,则立即加付博一公司违约金200000元,博一公司并可申请执行下余全部欠款;二、张伟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受理费24547元减半收取计1227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273.5元,由博一公司负担。然德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博一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德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名下仅有牌号为苏M×××**的汽车一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德成公司工商登记地、住所地均在靖江市,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属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适格主体。被申请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何成龙
人民陪审员  陈海霞
人民陪审员  尚薇薇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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