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软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华软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辽0403民初1009号
原告:北京华软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9号院29号楼C303、3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新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章党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风控部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风控部法务。
原告北京华软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0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1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环保数据在线传输系统改造工程商务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255,000元,交付方式和时间为:设备全部到货并经初步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76,500元;设备完成安装调试,系统通过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153,000元;质保期(为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1年)满,十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原告25,500元。2016年3月25日,合同所涉设备到达合同履行地,2017年11月双方负责人签署工程项目最终验收单。原告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仅于2018年2月14日支付50,000元工程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05,000元。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甲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付款时,造成付款时间拖延时,按照每天合同总价万分之五予以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依合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1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情况属实,对欠款数额也认可,希望原告可以放弃违约金的主张,本单位现已不生产,没有流动资金,对付款的时间无法确定。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6日,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北京华软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环保数据在线传输系统改造工程商务合同》,就能港发电厂#1、2炉环保数据在线传输改造工程相关设备采购、布线施工、软件开发、技术服务、主站接入等工作达成协议,合同约定,其中“合同总价款为255,000元,含17%增值税。支付方式和时间:1、设备全部到货并经初步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76,500元;2、设备完成安装调试,系统通过验收,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60%,即153,000元;3、质保期(为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1年)满,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10%,即25,500元。违约责任:1、在条件具备情况下,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进行系统实施,造成时间拖延时,按照每天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予以赔偿,但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2、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付款时,造成付款时间拖延时,按照每天合同总价万分之五予以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合同签订后,2015年12月18日,原告给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2016年3月25日,原告将设备运至现场。2017年11月,被告对原告改造工程进行验收。2018年2月14日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50,000元,剩余工程款205,00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环保数据在线传输系统改造工程商务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设备到货清单、工程项目质量验收证明在案佐证,以上材料经开庭质证,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的《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环保数据在线传输系统改造工程商务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现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及欠工程款数额,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05,000元予以确认。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5,100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综上所述,原告诉求被告给付工程款20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100元,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签订《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环保数据在线传输系统改造工程商务合同》有效;
二、被告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华软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205,000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5,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225.75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