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长昀恒科技有限公司

***某与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323民初593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洪辉,吉林春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子立,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洪辉,吉林春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树春,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洪辉,吉林春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志沈,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洪辉,吉林春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住所地,伊通县伊通镇中华西路1155号。
法定代表人:叶鲲,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峥,吉林金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乾长昀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36号永城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李玉华,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晶,女,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高晶,女,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第三人:***,女,1973年9月8日出生,达斡尔族,个体,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林子立、白树春、王志沈诉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以下简称吉视传媒)、吉林省乾长昀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长昀恒公司)、高晶,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子立、白树春、王志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洪辉,被告吉视传媒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峥、被告乾长昀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晶、被告高晶、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三被告支付工程款56175元及违约定金78669元(按日计算截止至2019年4月1日)同时请求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诉讼费、律师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吉视传媒作为发包人将马安景台等地线缆工程发包给乾长昀恒公司,乾长昀恒公司又将工程承包给***,后***又找到四原告实际施工,该工程现已经投入使用,但被告以省公司未验收决算为由迟迟不结算工程款。高晶是乾长昀恒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工程完工后,四原告找***要工程款,高晶出面并在吉视传媒叶鲲、宋博、胡志强的说和下,原告同意了还款计划,高晶于2018年3月7日为四原告出具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明确写明了原告施工量以及原告上述工程量的工程款,以及违约金支付方式,吉视传媒的负责人叶鲲和施工经理宋博在还款计划上签字确认,还款计划的内容是高晶自己书写的,四原告并未威胁高晶出具还款计划。高晶作为乾长昀恒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行为代表公司的行为,相关责任应当由公司及其本人承担,吉视传媒至今未能结算并支付全部工程款,故吉视传媒应当对实际施工人在该工程款欠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应按照还款计划约定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原告***、林子立、白树春、王志沈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还款计划一份。乾长昀恒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晶自愿为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还款计划中明确写明了原告施工量以及原告上述工程量的工程款,以及违约金支付方式。
二、吉林荣瑞信诚监理公司出具工程量验收单一份。证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工程量。
三、违约金计算方式清单一份。证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违约金。
被告吉视传媒称,1、吉视传媒通过合法程序将此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将伊通县马安景台莫里的农网工程承包给乾长昀恒公司,高晶与乾长昀恒公司的关系吉视传媒不清楚,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工程款的结算按工程量分期给付,在工程完成50%时支付工程总价款的30%,工程完成80%时再行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实际工程款决算额,按竣工验收实际工程量进行增减。目前工程部分实际使用了,景台工程款支付了60%,吉视传媒已经将相应工程款全部给付乾长昀恒公司,目前并不拖欠任何工程款,对于被告乾长昀恒公司违法分包的行为以及产生的后果,吉视传媒不承担责任。2、就工程款一事,四原告已经与被告高晶达成了一致意见,(还款计划),与吉视传媒无关。在还款计划中,叶鲲、宋博以自然人身份作为见证人为其进行了见证,还款计划中并无加盖吉视传媒公章,见证行为系叶鲲、宋博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且叶鲲、宋博仅作为见证人签字,而非保证人,故对欠款不应承担偿还责任。3、并无法律规定已经投入使用的工程无需验收,而只是规定工程未经验收但已经投入使用,发包人以工程量存在质量问题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本案中的验收程序不只是为了确认工程质量,也是为了确认工程量及工程款的最终数额,工程需经省公司组织验收才能确定工程量及工程款和工程是否合格,原告所主张的法律条款对本案并不适用,故四原告对被告吉视传媒的诉请既无证据支持,亦于法无据,应当予以驳回。4、原告主张违约金超过法定标准,且违约金是四原告与高晶在还款计划中约定的,与吉视传媒无关。
被告吉视传媒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中标通知书一份、对外发包线路工程合同二份。证明吉视传媒将工程以招标的方式承包给有资质的乾长昀恒公司,程序合法。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款的给付方式,并标注工程款的实际结算按竣工验收实际工作量进行增减。
二、工程开工报告一份、工程进度报告两页、客户回单四份。证明吉视传媒给付工程款方式是监理及双方公司盖章确认后形成报告再予以支付,并且吉视传媒并不拖欠乾长昀恒公司任何工程款。
被告乾长昀恒公司辩称,1、公司与原告没有直接雇佣关系,还款计划是原告***等四人逼着高晶写的,还款计划是高晶个人行为,与乾长昀恒公司无关。2、工程至今没有验收合格,我这个工程是直接包给***的。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高晶辩称,1、我是乾长昀恒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我与原告没有直接雇佣关系,还款计划是原告***等四人逼着我写的,还款计划是我个人行为,与乾长昀恒公司无关。2、当时原告等四个人去吉视传媒,在那围攻我,扰乱吉视传媒办公,我当时没有报警,当时吉视传媒的人都在场,我没办法就给四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还款计划是我写的,但是是原告口述的,具体数额是***根据工程量工时计算出来的,还款计划中写了未确认工作量需要整转后确认数量,再最后付款前确认数量予以付款,以上工程量以市级验收为准。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辩称,1、我与***有雇佣关系,还款计划中的工程量未经验收,无法确认,因此工程价款不成立,欠款也不成立。2、违约金计算方法没有依据,还款计划没有我的签字是无效的。3、我把景台工程包给曲乐和***,曲乐负责车辆和工具,***是实际施工人,其他三原告跟我没有关系,我方已经将工程款全部给原告了,目前工程未验收,我不拖欠原告及曲乐工程款。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收条两张,总额150000元。证明收款人是原告方,我支付给***人工费150000元。
二、工程量确认单。证明与***就工程量进行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被告吉视传媒将农网新建工程(马安景台莫里、西苇及镇周边)项目(吉传媒发{2016}775、968号)对外发包给被告乾长昀恒公司,被告乾长昀恒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个人***,后***找到原告等人进行工程的实际施工工作。
2018年3月7日,被告高晶为四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还款计划书载明:“吉林省乾长昀恒科技有限公司在吉视传媒伊通分公司施工量:其中伊通镇周边五一小营城子区域550户,景台发展区域2900户,河源镇保南村区域工时费6425元,OLT机柜安装10000元。合计人民币贰拾万零陆仟壹佰柒拾伍元整(206175.00元)工程款。前期已付款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元)。剩余柒万陆仟壹佰柒拾伍元整(76175元.00元)。2018年4月20日前支付工程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2018年5月30日前付清剩余款项人民币肆万陆仟壹佰柒拾伍元整(46175.00元)。吉林省乾长昀恒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则按照3‰天支付违约金给与施工方。注:小营城子多施工79户;景台多施工188户,未确认工作量需要整转后确认数量。再最后付款前确认数量给与付款。以上工程量以实际验收为准。未完成工程量大线1.50元/米;皮线布线30元/户;皮线未入户5元/户。承诺人:高晶。施工方代表:***、林子立、白树春、王志沈。见证人:叶鲲,宋博。2018年3月7日。”
2019年2月1日,原告收到由高晶、***支付的工资款20000元。原告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高晶(***)伊通吉视传媒工资款贰万元整。¥20000元。收款人:***、林子立、白春伟、刘福厚”。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明、原被告陈述、还款计划书、吉林荣瑞信诚监理公司出具工程量验收单、违约金计算方式清单、中标通知书、对外发包线路工程合同、工程开工报告、工程进度报告、客户回单、收条、工程量确认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各方之间就还款计划书效力、拖欠工程款金额及清偿责任、违约金数额问题存在争议。根据庭审查明事实,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高晶出具的还款计划书是否有效问题。
被告高晶作为乾长昀恒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在被告吉视传媒负责人叶鲲等人的见证下,向四原告出具由被告乾长昀恒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的还款计划书,被告高晶的上述行为使原告有理由相信高晶代表乾长昀恒公司且具有结算权力,符合表见代理的要求,故应当认定被告高晶代表乾长昀恒公司的结算行为是对原告实际施工量和工程款的确认,该结算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本院对还款计划书的效力予以确认,故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应当由被告乾长昀恒公司支付。被告高晶虽主张当时是在原告等人的胁迫下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在出具还款计划书后被告高晶并未在法定期间行使撤销权,故本院对被告高晶关于还款计划无效的辩解不予采信。
二、关于对拖欠原告的工程款金额及清偿责任问题。
原告已按约定完成施工工程且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原告与被告乾长昀恒公司也已就工程量和工程款达成还款协议书,通过还款协议书明确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乾长昀恒公司未按照还款协议书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构成违约,故被告乾长昀恒公司应按照还款计划书约定的金额承担继续履行支付工程款的责任。被告乾长昀恒公司、高晶以及第三人***虽均主张涉案工程未经结算,无法确定工程量及工程款,但被告乾长昀恒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高晶在与原告协商后,自愿为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且还款计划书中明确列明施工区域、施工户数、工程款总额、分期还款期限、违约金计算方式等条款,该还款计划书具有工程结算效力,故对于被告乾长昀恒公司、高晶以及第三人***关于工程尚未结算的主张和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吉视传媒虽主张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分阶段支付了工程价款,但其以省公司尚未最终验收结算为由,并未向被告乾长昀恒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故被告吉视传媒作为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欠付被告乾长昀恒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应当偿还给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关于还款计划书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原告的损失即为被告乾长昀恒公司在未按期支付工程价款期间给原告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被告乾长昀恒公司迟延履行给付工程款系迟延给付金钱义务,给原告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即为迟延给付金钱期间产生的孳息损失。因还款计划书中约定的日3‰标准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原告的可得利益,故本院依法适当予以调整,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兼顾违约金惩罚性以及原告的可得利益等综合因素,本院酌定违约金参照年利率24%的标准予以保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省乾长昀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林子立、白树春、王志沈工程款5617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三段分别计算:1、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止的违约金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2、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的违约金以761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3、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全部工程款给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以561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在欠付被告吉林省乾长昀恒科技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6元,由被告吉林省乾长昀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蔡 佳
审判员 王鸿彬
审判员 郭雨春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圣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