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323执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林子立,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白树春,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王志沈,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鲲,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乾长昀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辉,该公司负责人。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子立、白树春、王志沈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乾长昀恒科技有限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吉0323执67号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春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永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