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长昀恒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恒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112执460号 ***、吉林省***恒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与吉林省***恒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是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12民初822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劳动报酬款25000元,吉林省***恒科技有限公司对该款在16000元内与***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吉林省***恒科技有限公司在100元内与***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因***、吉林省***恒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恒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劳动报酬款16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0元,合计16100元,我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吉林省***恒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将16242元汇入我院执行款账户,本院扣除执行费142元后向***支付16100元,***行金***自愿放弃。现此案已全部给付完毕。 本院认为,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22)吉0112民初82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吉林省***恒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22)吉0112民初82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吉林省***恒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