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长昀恒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某某恒科技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1民终33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省长春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南四环路保利创业文化广场小区(保利、香槟)1期C6[幢]2002号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3年9月8日生,达斡尔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长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区人民法院(2022)吉0112民初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给付***劳动报酬款88000.00元,乾长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乾长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有新证据证明乾长公司承认拖欠***劳动报酬88000元的事实。***、***、乾长公司三方曾在**区劳动监察大队主持下进行调解,乾长公司承认拖欠***工资88000元,并表示愿意承担给付责任。这有劳动监察大队的调查笔录为凭,因新冠病毒疫情原因,当时未能及时申请调取,导致原审判决乾长公司仅承担7600的连带给付责任。二、乾长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承包资质的自然人***,就应当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乾长公司将工程发包给自然人***,该分包合同无效,并且乾长公司与***之间在承包合同外又有实际施工工程款未能结算清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转包人已全面履行合同并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包人就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被上诉人***作为乾长公司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应对***所欠上诉人的88000.00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乾长公司二审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正确,上诉无依据应予驳回。案涉工程2018年年底完工,2019年1月30日,我公司在吉视传媒**分公司与***结算工程款38万元,***直接用于工人工资发放,***领取6000元并出具收条。***制作工资明细表记载***工资发放余额7600元。***主张欠付88000元只有***单方认可,无其他佐证,***称其有考勤记录及给款记录,但原审庭审中法官多次要求***提交均未提交。我公司从未承认拖欠***88000元工资。我公司与***之间工程款已经全部支付完毕。 ***二审辩称,上诉人主张的88000元欠款我认可,上诉人欠款的原因是乾长公司未支付我劳务工资,导致我无法支付上诉人等多名农民工工资,该期间,上诉人等工人多次找到**区劳动仲裁、吉林省吉视传媒有限公司、信访等多个部门上访,乾长公司代表高晶承认欠工资,农民工都在场。后来又说不欠付工资前后不一致,乾长公司对我的工程项只作为个别参考,单方结算有失公允,我认可上诉人的上诉。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乾长公司、***立即向***支付工资88000.00元,乾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乾长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5日甲方乾长公司(发包方)与乙方***(承包方)约定,甲方乾长公司将吉视传媒**分公司、吉视传媒**分公司、**分公司农网光纤入户支干线新建杆路工程项目承包给乙方***,工程地点为**、**口、**,承包范围和内容为新建架空杆路、敷设架空光缆、光缆熔接等,乙方***采取大包的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协调,合同总价款为2517942.00元,**部分开工日期2017年4月19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10月10日;**口部分开工日期2017年4月28日、竣工日期2017年5月28日;**部分开工日期2017年7月25日、竣工日期2017年9月20日,实际工程款决算额,按竣工验收实际工程量进行增减。2018年2月6日双方签订该书面《对外发包线路工程合同》。2016年10月8日甲方乾长公司(发包方)与乙方***(承包方)约定,甲方乾长公司将吉视传媒伊通分公司农网新建工程项目承包给乙方***,工程地点为伊通县,承包范围和内容为新建架空杆路、敷设架空光缆、光缆熔接、入户工程,乙方***只承包人工部分,材料由甲方提供。工程合同总价为1099820.00元,实际工程款决算额,按竣工验收实际工程量进行增减。2018年2月6日双方签订该书面《对外发包线路工程合同》。2017年4月19日甲方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发包方)与乙方乾长公司(承包方)签订《有线数字电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农网光纤入户改造支干线建设工程,工程地点为长春市**区,承包范围和内容为:乡镇(街)管线入户改造支干线建设工程(含杆路建设、敷设光缆及工程协调、陪补、保险等一切相关费用),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最终形成竣工资料。开工日期2017年4月19日,竣工日期2017年5月19日,工程款暂定1133460.00元,架空线路55.513公里×20000.00元/公里,采取固定单价方式结算,合同实际工程量以公司总部机关组织的终验为准,依据实际工程量最终计算合同总价。该合同附件2的承诺书约定,“我***不会与其他入围公司或费入围公司之间出现分包或转包的情况。”“一旦中标开始施工,我公司保证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绝不拖欠。我公司与农民工之间发生经济纠纷,责任一概由我公司承担。”工程已于2018年底竣工。 2017年10月18日***找到***到**工地打工,从事工长工作,工资每月6000.00元,***工作到2018年2月18日;2018年3月10日***又找***工作到2019年1月30日,2019年4月17日***找***到工地工作到2019年6月28日。2019年1月30日,因***等人索要工资款,乾长公司向***支付工程款380000.00元,应乾长公司要求,***出具所欠工人工资明细单一份,其中记载***6000.00元,余7600.00元。***给***等人出具工资清单,其中欠***88000.00元。自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30日乾长公司向***支付工程款及借款3764705.80元。 一审法院认为,***向***提供劳务,***应当按约定向***支付劳动报酬。***主张***欠其劳动报酬88000.00元,***无异议且有***出具的工资清单予以证实,***应当按88000.00元给付该款。***及***提出的所欠***工资款88000.00元,其以乾长违法分包要求乾长公司承担向***付款责任,应当提供***考勤记录等体现或证实工作事实及工作期间证据,其未提供任何证据情况下,乾长公司又不认可,仅凭雇主与雇员两方认可,便要求的雇佣关系之外乾长公司承担88000.00元连带给付责任,不予支持。***诉状**,“工程至2018年底完工,工程地点在**区齐家镇施工。”而2019年1月30日***出具的所欠工资明细单及吉视传媒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9年1月30日结算,支付***6000.00元后,尚欠***7600.00元工资款,所欠该款乾长公司无异议。本案属乾长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参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规定,乾长公司应当在7600.00元范围内与***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一、***于一审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劳动报酬款88000.00元,乾长公司对该款在7600.00元内与***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于一审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二审中***称其所记录的欠付***“7600元”系笔误,实际应欠付88000元,但***一审中并未提出系笔误,其所述前后不一致,***亦未提交相应考勤记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实际工作时间、工作成果均与乾长公司所涉项目有关,***称***欠付其工资款88000元,以乾长公司违法分包要求乾长公司就***欠付***全部工资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提供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原审判决乾长公司在7600元内与***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