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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恒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12民初181号 原告:***,女,1963年9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春市双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吉林省***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南四环路保利创业文化广场小区(保利、香槟)一期C6[幢2002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73年9月8日生,达斡尔族,职员,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恒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88元,剩余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  智  卿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周鑫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