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4949号
申请人:江苏***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海港路18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彩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淮安扬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金碧湖畔住宅小区23幢(北京东路北侧、承德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赵祥法,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苏***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扬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安扬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额财产进行保全,限额为62万元。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江苏***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扬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合计限额为62万元。
案件申请费3620元,由申请人江苏***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龚正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 均
书 记 员 孙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