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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滨湖区南泉双丰制药化工机械厂与无锡德林海藻水分离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91民初361号
原告无锡市滨湖区南泉双丰制药化工机械厂。
被告无锡德林海藻水分离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滨湖区南泉双丰制药化工机械厂(以下简称双丰机械厂)与被告无锡德林海藻水分离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丰机械厂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双丰机械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丰机械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已由双丰机械厂预交),由双丰机械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钱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