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亚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23民初1398号
原告:云南亚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挹秀路3号(东苑小区西大门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MA6K7Y2T7L。
法定代表人:普雪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军,北京市安理(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梅梁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697939236T。
法定代表人:胡明明。
原告云南亚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云南亚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云南亚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亚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4元,减半收取计877元,由原告云南亚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丽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