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马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2099号
申请人:***,男,197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申请人:无锡市马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湖山路3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136251730W。
法定代表人:杨志虎。
被申请人: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梅梁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697939236T。
法定代表人:胡明明。
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无锡市马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9170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马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马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 颖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华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