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信嘉炉业有限公司

宜兴市信嘉炉业有限公司与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0205执12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信嘉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城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宜兴市信嘉炉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夏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组织机构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27日作出的(2018)宁0205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标的588652元,执行费8287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案件较多,被执行人每月定期向法院交付执行款,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0万元。因本案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宜兴市信嘉炉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宁0205执12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 莉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