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0205执12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信嘉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城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宜兴市信嘉炉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夏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组织机构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27日作出的(2018)宁0205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标的588652元,执行费8287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案件较多,被执行人每月定期向法院交付执行款,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0万元。因本案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宜兴市信嘉炉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宁0205执12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 莉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