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4民初5101号
原告:宁***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农牧场茂盛小区20#、21#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段旭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凤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银川滨河恒意技术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滨河新区京河大道以北、长河大道以东滨河新区管理委员会内。
法定代表人:司守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滨河恒意技术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朱敏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