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921民初1377号
原告:**,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被告:宁***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段旭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宁***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朝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