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205民初1126号
原告: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MA76H1R8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5WCK33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3元,*****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