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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宁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205民初1126号 原告: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MA76H1R8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5WCK33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3元,*****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