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502民初786号
原告:宁***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原告宁***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宁***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