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尧宇建筑有限公司

宁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502民初786号 原告:宁***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原告宁***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宁***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