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5民初6318号
原告:湖南建友企业管理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三段1200号北辰三角洲奥城1栋1202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夏正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兴水路以北绿地21商城A区8号楼901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建友企业管理俱乐部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正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建友企业管理俱乐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建友企业管理俱乐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建友企业管理俱乐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59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296元,由原告湖南建友企业管理俱乐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傅群英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任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