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灵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冶市灵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281民初3880号
原告大冶市灵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灵乡镇戴岭村老大屋1号。
法定代表人左立付,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绪钊,男,195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冶市灵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冶市灵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冶市灵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冶市灵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长青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