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灵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左立付、大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81民初704号 原告***,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左立付,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大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灵乡镇***老大屋湾**。 法定代表人左立付,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左立付、大冶市灵乡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长青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