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5民初8238号
原告:广东鼎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名称广东鼎耀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盐平路瀚天科技城综合楼404-2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34115157K。
法定代表人:罗小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洁颜,广东耀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仪,广东耀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欧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广云路308号欧浦指日美景花园19号楼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97453239X。
法定代表人:彭学义。
原告广东鼎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欧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庭外和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监理费693347.21元和逾期利息10172.74元(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450554.85元为本金自2020年2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20日止及以693347.21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25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该合同的“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投资开发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花园的监理业务委托原告承接,合同监理期限自2013年4月3日至2017年4月2日,并约定了其他监理服务事宜。2013年4月25日,原告和被告签订《欧浦指日美景花园项目监理委托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了关于涉案项目的监理范围和工作内容,监理费用以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的形式计付,合同暂定总价为3618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全部验收证明(全部监理资料通过上级部门审查完成备案)后以竣工图为准按实际建筑面积进行结算;暂定监理期限4年,以实际期限为准,实际监理期限超过暂定监理期限三个月以上,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实际监理期限超过暂定监理期限三个月以下,监理费不另外计收。监理期自乙方进驻现场之日(甲方以书面发出进驻现场开工通知为准)起至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全部验收证明(全部监理资料通过上级部门审查完成备案)时止。同时,该补充协议约定,涉案项目完成决算后15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至结算价的95%,余款由被告在项目工程完成决算半年后一次性无息支付给原告。2018年10月31日,原告和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延长涉案项目的监理服务期限即2017年6月28日至2018年12月28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延长监理费1356750元,且被告同意补偿原告2015年4月26日至2016年2月26日停工期间的监理证件服务费18万元,同时,被告扣减原告2015年4月26日至2016年2月26日停工期间的监理费753750元,前述费用进行抵扣后,被告应补充支付增加监理费用783000元给原告。同时,该补充协议约定,涉案项目完成决算后15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至结算价的95%,余款由被告在项目工程完成决算半年后一次性无息支付给原告。签订上述合同和补充协议后,原告进驻了涉案项目现场并按约定的监理范围实际提供监理服务,原告的监理服务已经履行完毕。并且,涉案项目均已经整体竣工且由被告确认验收合格。截至2019年12月27日,被告已支付原告的关于涉案项目1号楼至22号楼的监理费进度款合计为4162500元。2020年1月21日,根据原告的已完监理服务工作情况,原告和被告完成监理费结算审核,被告确认原告对涉案项目1号楼至22号楼的应收监理费结算总金额为4855847.21元,至此,2020年2月19日前被告应付原告监理费450554.85元,2020年7月20日前被告应付原告余下监理费242792.36元。针对上述余下应收监理费合计693347.21元,原告向被告开具足额发票。2021年5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1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为450554.85元,到期日为2022年5月6日;对于余下监理费242792.36元,原告向被告提交书面请款申请,2021年9月23日被告书面回复同意支付。时至今日,被告已明确告知原告上述450554.85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是不能如期支付的,且余下监理费242792.36元至今仍未支付给原告。经原告多番催收,被告至今仍未付清上述监理费合计693347.21元。被告拒不付清监理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没有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欧浦指日美景花园项目监理委托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欧浦指日美景花园1号至22号楼均已竣工验收。
原告于2013年5月7日至2019年11月29日期间向被告开具了金额共4162500元的发票。被告于2013年5月24日至2019年12月26日期间向原告支付监理费共4162500元。
2020年1月21日,原、被告对涉案工程的监理费进行结算,确认结算金额为4855847.21元。
2020年12月9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693347.21元的发票。
被告向原告开具了出票日期为2021年5月6日、金额为450554.85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汇票已被拒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结算确认涉案工程的监理费结算金额为4855847.21元,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届满,但被告仅支付原告监理费4162500元,故被告尚应支付监理费693347.21元予原告。关于利息,双方合同约定每次付款前原告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被告有权延期支付,双方于2020年1月21日完成结算,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被告开具了金额693347.21元的发票,但被告未向原告付清款项,故本院酌定由被告支付以693347.21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对原告超出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欧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监理费693347.21元及以693347.21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广东鼎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东鼎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17.6元、财产保全费3986.74元,合共9404.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9404.34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