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鼎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农业农村办公室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民终148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狄堃,广东明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农业农村办公室,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区权章,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绮文,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东鼎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耀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耀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XX镇农业农村办公室(以下简称西樵农业办公室)、原审第三人广东鼎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3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劲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西樵农业办公室向劲达公司支付工程款1532476.03元及违约金6593.85元(违约金从2021年1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2年1月5日,详见利息计算表,并应从2022年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依法改判西樵农业办公室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劲达公司多次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给西樵农业办公室,西樵农业办公室在收到劲达公司提交竣工结算申请材料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4.2约定,应视为西樵农业办公室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其应承担支付涉案工程的保修金及全部工程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责任。2.涉案工程原施工图对钢材类型及数量的标注错漏导致变更施工,西樵农业办公室不愿确认该变更而拒绝结算,对于涉案工程的“争议部分”,财政部门未必能依法合理公正作出审核,故应在本案一同进行处理,避免当事人诉累。 西樵农业办公室辩称,1.在本案起诉前,鼎耀公司审查劲达公司的结算资料后,已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反馈给劲达公司,但劲达公司不愿整改,导致鼎耀公司无法出具审核意见。一审过程中,西樵农业办公室收到鼎耀公司出具的审查意见后马上出具书面意见,西樵农业办公室无过错,不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西樵农业办公室未收到***公司审核通过的结算资料,不应适用合同通用条款14.2条。西樵农业办公室已将资料移交西樵财政审价,不存在违约,劲达公司以财政部门未必能合理公正进行审核为由上诉没有事实依据。 鼎耀公司辩称,鼎耀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收到劲达公司结算申请后,分别于2021年10月13日、19日向西樵农业办公室和劲达公司回复了审查结果。本案一审过程中,涉案工程结算已移交西樵财政审核。因财政部门尚需审核,涉案合同约定的结算付款条件尚未成就,鼎耀公司对此无过错,一审法院驳回劲达公司诉请合法有据。 劲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西樵农业办公室向劲达公司支付工程款1532476.0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21年1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2年1月5日,并应从2022年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西樵农业办公室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18日,西樵农业办公室(委托人)与鼎耀公司(监理人)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对佛山市南海区XX镇主要交通干道沿线XX窝棚改造提升项目(第一期)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监理人的义务包括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019年11月23日,劲达公司(承包人)与西樵农业办公室(发包人,曾用名:佛山市南海区XX镇城乡统筹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将佛山市南海区XX镇主要交通干道沿线XX窝棚改造提升项目(第一期)工程发包给承包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工程规模:本项目为XX镇主要交通干道沿线XX窝棚改造提升项目建设工程。主要内容为:拆除原有简易窝棚及新建钢结构窝棚(共358座,单座建筑面积约14平方米,地上一层,檐高2.5m)。工期:180日历天,合同价为7225553.44元,合同价格形式为综合单价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4.1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0.4.12)本工程竣工后,结算由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后,提交XX镇工程预结算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12.4.1)付款周期,进度款:每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月工程进度款按上月完成工程量的60%拨付,当工程完成时,最高支付至合同价的85%;结算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结算审核手续后付至工程结算总造价(财政性资金项目需审核)的97%。保修金:余下结算总造价的3%作为工程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终止后20天内一次性付清(无息)。其它说明:由于涉及使用国有资金的特殊性,具体工程款支付在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拨款后的合理期限后支付(结算时亦同)。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载明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等等。 2020年7月8日,涉案工程取得《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报告》,报告显示工程开工日期为2019年12月1日,验收日期为2020年7月8日,工程综合评定合格。 2021年6月30日,鼎耀公司向西樵农业办公室发出《关于XX镇主要交通干道沿线XX窝棚改造提升项目(第一期)结算书的审核情况说明》,告知劲达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提交的竣工结算书电子版存在问题,鼎耀公司已要求劲达公司重新编制。 同日,西樵农业办公室向劲达公司发出《关于XX镇主要交通干道沿线XX窝棚改造提升项目(第一期)结算问题的情况说明》,要求劲达公司实事求是编写结算书并提请鼎耀公司审核。 2021年7月5日,劲达公司***公司发出《关于XX镇主要交通干道沿线XX窝棚改造提升项目(第一期)结算问题的情况说明》,表示为加快结算进程,劲达公司可以暂时放弃9万元措施费,现劲达公司按监理单位要求重新编写竣工结算书,望能尽快审核。 2021年7月7日,鼎耀公司向劲达公司发出《关于〈关于XX镇主要交通干道沿线XX窝棚改造提升项目(第一期)结算问题的情况说明〉的复函》,告知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绿色措施费不因工程量变化而调整。 2021年7月9日,西樵农业办公室向劲达公司发出《关于XX镇主要交通干道沿线XX窝棚改造提升项目(第一期)结算问题情况说明的回复》,告知不存在劲达公司提到的“本应按实际发生结算”及“暂时放弃该项目9万多元的价款”的说法,请劲达公司尽快提交符合规范的结算资料,并提请监理单位审核。 2021年7月15日,鼎耀公司向劲达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要求对项目编码为010602001001-项目名称钢屋架(工程量45.328T,综合单价341055.12元)提交证明依据结算申请的部分工程补充提供依据。 2021年8月10日,劲达公司向西樵农业办公室发出《关于加快办理XX镇主要交通干道沿线XX窝棚改造提升项目(第一期)工程结算审核的函》,请西樵农业办公室督促监理单位加快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2021年8月19日,西樵农业办公室向劲达公司发出《关于XX镇主要交通干道沿线XX窝棚改造提升项目(第一期)工程结算审核问题的回复》,告知劲达公司并无按监理单位的相关审核要求作出整改,原提交至监理单位的结算材料为未通过审核的材料。 2021年8月30日,鼎耀公司向劲达公司发出《回复函》,告知劲达公司于2021年7月6日提交的结算资料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结算书中存在未提交结算申请单,未提交完整招投标文件,未提交原设计图纸、中标通知书、设计变更资料、合同外经济类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经审批的施工方案等资料,工程结算书未盖造价工程师专用章等问题,劲达公司未按施工合同第14.1条提交完整竣工结算资料,所以该工程未启动合同第14.2条约定的竣工结算审核程序,要求尽快补充完整材料以正式启动竣工结算审核程序。 2021年11月16日,劲达公司向西樵农业办公室发出《催促办理XX镇主要交通干道沿线XX窝棚改造提升项目(第一期)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和支付剩余款项的函》,告知劲达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提交工程竣工结算书给监理单位初步审核后,于2021年5月11日第一次将工程竣工结算书及资料报送西樵农业办公室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劲达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第三次将工程结算资料送交西樵农业办公室审核,但仍未能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请西樵农业办公室迅速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项。 2021年11月17日,西樵农业办公室向劲达公司发出《关于<催促办理XX镇主要交通干道沿线XX窝棚改造提升项目(第一期)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和支付剩余款项的函>的回复》,告知截至目前,西樵农业办公室未收到劲达公司与监理单位对结算材料审核情况的反馈。 2022年1月28日,劲达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中,鼎耀公司作出《关于XX镇主要交通干道沿线XX窝棚改造提升项目(第一期)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监理审核意见》。西樵农业办公室于2022年7月14日签收鼎耀公司提交的涉案工程招投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书、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监理审核意见等材料,并作出《关于XX镇主要交通干道沿线XX窝棚改造提升项目(第一期)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审查意见》,明确收到鼎耀公司提交的项目竣工资料,申报内容的最终结算金额以财政审核为准。现工程结算已移交西樵财政审核。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本案中,劲达公司与西樵农业办公室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本工程竣工后,结算由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后,提交XX镇工程预结算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又约定“结算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结算审核手续后付至工程结算总造价(财政性资金项目需审核)的97%。保修金:余下结算总造价的3%作为工程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终止后20天内一次性付清(无息)”,即双方明确约定工程结算需财政部门审核,即以财政部门的审核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劲达公司在2021年期间多次提交工程结算资料予鼎耀公司及西樵农业办公室,现西樵农业办公室在诉讼中明确已将鼎耀公司提交的劲达公司申报的竣工结算材料交由财政部门审核。因财政部门尚需审核,工程结算款及保修金的付款条款尚未成就,无证据反映财政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核或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核结论,劲达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西樵农业办公室支付工程结算款及保修金,依据尚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如工程结算后西樵农业办公室未支付工程款,劲达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西樵农业办公室在诉讼中才将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交由财政部门审核,存在一定过错,故诉讼费由双方共同负担。 为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劲达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25.82元(劲达公司已预交),***公司负担4662.91元,由西樵农业办公室负担4662.91元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迳付予劲达公司,一审法院不另收退。 本院二审期间,劲达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工程开工/复工令,《关于XX镇主要交通干道沿线XX窝棚改造提升项目(第一期)工程量偏差问题》《关于<关于XX镇主要交通干道沿线XX窝棚改造提升项目(第一期)工程量偏差问题>的回复》(附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及广东中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回复)、《关于对XX镇主要交通干道沿线XX窝棚改造提升项目(第一期)工程量偏差问题回复的回复函》,拟证明劲达公司在涉案工程开工后已对实际施工中会产生变更的差异项目进行汇报,要求发包人对差异项目进行核对,后根据佛山市南海区XX镇城乡统筹局的回复,发现造价单位计算式存在问题,并再次向佛山市南海区XX镇城乡统筹局回复实际具体计算出的钢屋架工程量。 西樵农业办公室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关于XX镇主要交通干道沿线XX窝棚改造提升项目(第一期)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监理审核意见》《关于XX镇主要交通干道沿线XX窝棚改造提升项目(第一期)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审查意见》,拟证明2022年7月14日,鼎耀公司、西樵农业办公室对劲达公司的竣工结算资料出具意见,最终工程量及结果以西樵财政的审核结果为准。2.《XX镇财政局基建工程审价资料移交表》,拟证明2022年7月27日,西樵农业办公室向西樵财政移送了涉案工程的审价资料。3.《工程现场查勘情况记录》《工作联系单(一)》,拟证明佛山市南海区XX镇财政办公室(以下简称XX财政办公室)委托了广东盛XX工程事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XX公司)及华XX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XX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复审,2022年8月11日,XX财政办公室组织了各方进行了现场查勘,盛XX公司要求劲达公司提供相关签证资料。4.《监理工作联系单》及附件《工程现场查勘情况记录》2份、《工程联系单(一)》,拟证***公司曾于2022年8月25日、9月7日、9月9日多次通知劲达公司提交对工程结算问题的回复。5.《XX镇主要交通干道沿线XX窝棚改造提升项目(第一期)结算复审的审核情况说明》,拟证明盛XX公司曾于2022年8月16日发出补充签证的工作联系单,现仍需补充相关资料。6.《XX镇主要交通干道沿线XX窝棚改造提升项目(第一期)结算初稿审核情况说明》,拟证明华XX公司对涉案工程审核后作出初稿,认为对送审金额需要核减1705095.72元。 鼎耀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鼎耀公司人员***与劲达公司资料员微信截图3页,《监理工作联系单》及附件《工作联系单(一)》、2份工程现场查勘情况记录,拟证***公司根据2022年8月11日的现场勘查情况,三次通知劲达公司提交回复资料。2.鼎耀公司的资料签收页,拟证***公司收到劲达公司补交的资料后,已于2022年9月16日将资料移交西樵农业办公室。 本院依法组织各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 经审查,劲达公司提交的证据、鼎耀公司提交的微信截图、资料签收页不影响本案二审审理结果,本院不予采信,西樵农业办公室、鼎耀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有相关单位签名或**确认,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为对涉案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审核,2022年8月11日,盛XX公司与劲达公司、鼎耀公司、西樵农业办公室共同对涉案工程现场进行勘察。 本院认为,本案证据显示,劲达公司多次提交的结算文件,均因未符合相关结算要求而被退回,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西樵农业办公室无正当理由拖延涉案工程结算,故劲达公司以涉案合同约定西樵农业办公室收到竣工结算申请材料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为由请求支付工程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西樵财政部门目前正在对涉案工程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本案无证据显示西樵财政部门拒绝结算或严重拖延结算,故劲达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条件尚未成就,本院对劲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劲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51.63元(上诉人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吴媛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魏 楠 书 记 员 郭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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