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市北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民终6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海,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北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王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新,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杨维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博,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贵,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荣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垂江,男,该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赵振华,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北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赵振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3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3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高忠华
审判员  李 洁
审判员  于福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悦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