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有限公司

**与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02民初2281号-1
原告:**,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王荣青,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提供)
原告**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5.00元,减半收取837.50元,保全费77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 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维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