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有限公司

***与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102民初459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盘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59岁,个体,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电厂预制场)。 原告***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0.00元,减半收取计4,0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