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有限公司

**甲、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323民初1175号 原告:**甲,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06493329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36号国发中心A座。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00916。 法定代表人:**2,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3,系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分公司。 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MA7F386Y86。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航天家园27-3-602室。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4,女,1990年4月6日出生,公司员工,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百合园67-1-102室。公民身份号码×××。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甲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23年9月27日,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要求变更承办人,经本院院长批准,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有限公司的回避申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甲于202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甲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37元,减半收取27269元,由原告**甲负担, 审判长  余丽娟 审判员  李 岩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