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323民初1175号
原告:**甲,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06493329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36号国发中心A座。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00916。
法定代表人:**2,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3,系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分公司。
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MA7F386Y86。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航天家园27-3-602室。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4,女,1990年4月6日出生,公司员工,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百合园67-1-102室。公民身份号码×××。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甲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23年9月27日,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要求变更承办人,经本院院长批准,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有限公司的回避申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甲于202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甲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37元,减半收取27269元,由原告**甲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