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302民初1961号
原告:四平市市政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市政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许原告四平市市政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四平市市政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