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国色天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市国色天香广告展示有限公司、***市国色天香广告展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335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1702A室。
法定代表人:BRADLEYSCOTTJOHNSO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平波,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国色天香广告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
法定代表人:吴天香。
被申请人:***市国色天香广告展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吴天香。
被申请人:嘉兴市国色天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曹宏伟。
被申请人:吴天香,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被申请人:***,女,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市国色天香广告展示有限公司、***市国色天香广告展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嘉兴市国色天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天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6335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市国色天香广告展示有限公司、***市国色天香广告展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嘉兴市国色天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天香、***银行存款人民币167,986.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市国色天香广告展示有限公司、***市国色天香广告展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嘉兴市国色天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天香、***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市国色天香广告展示有限公司、***市国色天香广告展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嘉兴市国色天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天香、***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逸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建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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