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国色天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市国色天香广告展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3350号之一
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1702A室。
法定代表人:BRADLEYSCOTTJOHNSO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平波,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国色天香广告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
法定代表人:吴天香。
被告:***市国色天香广告展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吴天香。
被告:嘉兴市国色天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曹宏伟。
被告:吴天香,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女,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市。
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国色天香广告展示有限公司、***市国色天香广告展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嘉兴市国色天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天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830元,财产保全费1,360元,两项合计3,190元,由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逸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建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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