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国色天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市国色天香广告展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3350号
申请人: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BRADLEYSCOTTJOHNSO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平波,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国色天香广告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松江区九亭镇盛富路XXX号H座3楼。
被申请人:***市国色天香广告展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嘉兴市国色天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被申请人:吴天香,男,1972年03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申请人:***,女,1973年07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市国色天香广告展示有限公司、***市国色天香广告展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嘉兴市国色天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天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市国色天香广告展示有限公司、***市国色天香广告展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嘉兴市国色天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天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7,986.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国色天香广告展示有限公司、***市国色天香广告展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嘉兴市国色天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天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7,986.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竞方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沈 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