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国色天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嘉兴市国色天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嘉兴市新华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11民初32号
申请人:嘉兴市国色天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创业路南长板塘北5幢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07068183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嘉兴市新华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320国道南侧嘉兴毛衫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内19幢8层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09097051XX。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嘉兴晨曦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殷秀路1090号35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071637930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嘉兴市国色天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嘉兴市新华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嘉兴晨曦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嘉兴市新华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价值73075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嘉兴市国色天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嘉兴市国色天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嘉兴市新华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07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收入。
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限内,连续冻结可冻结存款至满额。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自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财产保全的效力消灭。申请人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池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