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临淄区齐都镇凯创安装工程部、***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执保1097号
申请人:临淄区齐都镇凯创安装工程部,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谭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5MA3F7NBB7A。
经营者:王晓东,男,1976年2月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人:***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谭家村凯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43931J。
法定代表人:王晓芹,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鑫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2层J18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82831422Q。
法定代表人:姜海港,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临淄区齐都镇凯创安装工程部、***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鑫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094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申请人临淄区齐都镇凯创安装工程部、***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淄区齐都镇凯创安装工程部、***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鑫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094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1567元,由申请人临淄区齐都镇凯创安装工程部、***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永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