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临淄区齐都镇凯创安装工程部、***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3140号
原告:临淄区齐都镇凯创安装工程部,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谭家村。
经营者:王晓东,男,1976年2月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原告:***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谭家村凯创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芹,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兵,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宏,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鑫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2层J185室。
法定代表人:姜海港,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临淄区齐都镇凯创安装工程部、***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鑫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临淄区齐都镇凯创安装工程部、***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淄区齐都镇凯创安装工程部、***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淄区齐都镇凯创安装工程部、***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曹茂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