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临淄区齐都镇凯创安装工程部、***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财保377号之二
申请人:临淄区齐都镇凯创安装工程部,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谭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5MA3F7NBB7A。
经营者:王晓东,男,1976年2月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人:***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谭家村凯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43931J。
法定代表人:王晓芹,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鑫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2层J18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82831422Q。
法定代表人:姜海港,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临淄区齐都镇凯创安装工程部、***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鑫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6日作出(2022)鲁0305财保37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鑫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094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临淄区齐都镇凯创安装工程部、***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鑫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鑫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09465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茂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