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305民初65号
原告:***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43931J,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谭家村凯创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山,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男,200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原告***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山、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73606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8日,被告***酒后驾驶鲁C0××**号小型轿车沿临淄区闻韶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临淄大道路口,因超速行驶,撞至路口南侧公路中心护栏上,后又撞至公路西侧原告所有的公交站牌上,致公交站牌损坏,给原告造成损失73606元。另,鲁C0××**号小型轿车所有人为被告**,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73606元太高,其找过专业做不锈钢的人员询问,大约3万元可以制作;其愿意出3万元赔偿原告的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28日,被告***酒后驾驶**所有的鲁C0××**号小型轿车沿临淄区闻韶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临淄大道路口,因超速行驶,撞至路口南侧公路中心护栏上,后又撞至公路西侧公交站牌上,致公交站牌损坏。该公交站牌系原告***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出资建设并使用,原告享有广告发布权并负责维护。为确定公交站牌(含候车亭)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原告申请本院技术室摇号选择委托山东启新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损失价值进行评估,该机构以“当事方仅提供图纸及建设合同,且由于事故现场已消失,无法判断所提供资料与现场是否相符及候车亭成新率等评估现场数据,致使评估鉴定无法进行”的理由予以退案。诉讼中,原告***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出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第二期候车亭建设合同书、临淄城区候车亭建设及广告发布权项目合同书、事故现场图片、退案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淄博市某某局交警支队临淄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予以采纳。被告***应对原告损失全额赔偿。关于本案公交站牌损失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根据原告提交的《第二期候车亭建设合同书》,涉案公交站牌系2009年建设,直至2019年事故发生时已使用约10年,其价值势必产生贬损,认定站牌损失时应考虑成新率,原告主张其财产损失为重建公交站牌所发生费用的意见不能成立。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交证据证实,本案评估鉴定机构因原告提交材料不足未能作出明确评估结论,故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认可原告损失为30000元,故由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涉案公交站牌损失30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财产损失30000元;
二、驳回原告***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元,由原告***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486元、被告***、**负担3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皓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