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百得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审理原告沧州瑞德电子机箱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百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青民初字第390号
原告沧州瑞德电子机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地址青县马厂镇***二村
被告山西百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南中街401号数码港二层B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瑞德电子机箱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百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瑞德电子机箱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瑞德电子机箱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瑞德电子机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由原告沧州瑞德电子机箱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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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璐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