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2346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四川诚立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181号群益大厦7楼B-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向东,职务不详。
上诉人四川诚立捷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立捷电梯公司)因诉中铁建发(成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建成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4民初46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本院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诚立捷电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铁建成都公司签订两份《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项目所在地分别在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成都市金牛区。因涉及专属管辖,上诉人分别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案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而另案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则已受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本案中,电梯安装属于设备安装工程,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故一审法院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诚立捷电梯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4民初4680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郑慧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