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诚立捷电梯有限公司

四川诚立捷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7066号

起诉人:四川诚立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181号群益大厦7楼B-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义山,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收到起诉人四川诚立捷电梯有限公司诉被起诉人成都市广田华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四川诚立捷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起诉人偿还欠款25650元人民币,利息6413元。2、判决由被起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2日,起诉人(原成都诚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起诉人签订《德阳太平洋酒店电梯供货及安装合同》,合同总价款21万元。起诉人已全面履行了合同,被起诉人已向起诉人支付款项184350元,尚欠2565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合同约定,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适用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因案涉工程地址在德阳太平洋酒店(德阳市珠江东路8号),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诚立捷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松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左露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