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9928号
原告:四川诚立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181号群益大厦7楼B-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向东,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义山,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建发(成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蜀龙大道中段80111栋2单元3层1号。
法定代表人:唐勇,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诚立捷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建发(成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诚立捷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川诚立捷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诚立捷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四川诚立捷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林佳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