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宝民初字第36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江苏盛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盛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殷勤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