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宝应县钰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苏10民终30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宝应县钰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黄塍镇联合村。
法定代表人:祁玉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成路、徐红娟,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广英,女,195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风英,女,193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开发区。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勤,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盛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城南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王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萍,江苏淮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宝应县钰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冰物业公司)与被上诉人**、***、杜广英、梁风英、原审被告江苏盛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8)苏1023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钰冰物业公司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钰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杜广英、梁风英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杜广英、梁风英自愿在一审判决认定
的基础上放弃部分金额,由钰冰物业公司于本协议生效后赔偿**、***、杜广英、梁风英共计33万元。
二、付款方式:协议签订前先行付款10万元,余款23万元分5年支付,每年12月31日前付款5万元,最后一期给付3万元。若钰冰物业公司存在一期未能按期给付款项情形,**、***、杜广英、梁风英有权按照一审判决主文金额申请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本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各方当事人均无其他争议,由此引发的诉讼一次性终结解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诉讼费分担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564元,减半收取5782元,由钰冰物业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 杰
审判员 朱恩松
审判员 邓 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