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日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麦克森科技发展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525民初2355号
原告:河南日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杰,董事长。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号*号楼*单元**层****号。
被告:北京***科技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家玉,总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月季园**号*幢****室。
原告河南日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科技发展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河南日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36466.64元,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月利息1分赔偿资金占用损失费至付款完毕日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4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建由被告承包的固始县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中的中央空调部分的施工项目。合同价款1500000元,2017年年底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经核算,原告施工总量为1026466.64元,被告支付工程款390000元,下欠636466.64元未付。原告多次通知被告履约,但被告以资金困难等理由拖欠。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虽然在诉状上注明被告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但找不到相关人员;被告的住址新迁不祥。法院邮寄的相关法律文书被多次退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日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秀火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