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终54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虹宁地震监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号*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蒲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潘远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虹宁地震监测设备有限公司都江堰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天府软件园都江堰孵化园B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上诉人四川省虹宁地震监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蒲汇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虹宁地震监测设备有限公司都江堰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1民初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虹宁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仍不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省虹宁地震监测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方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