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内2923民初402号
原告:***,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女,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阿拉善盟北青林牧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阿拉善盟北青林牧绿化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阿拉善盟北青林牧绿化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运费631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和2018年,二原告为被告承包的额济纳旗万亩精品林果业示范基地拉运树苗。2019年5月20日,被告工作人员***、*大鹏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确认2017年拉运树苗运费为41550元,2018年拉运树苗运费23580元,合计65130元。2018年,原告***向被告借款2000元,扣除借款2000元,被告尚欠原告63130元。现被告一直推拖不予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阿拉善盟北青林牧绿化有限公司未到庭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和2018年,二原告为被告承包的额济纳旗万亩精品林果业基地拉运树苗。2019年5月20日,被告工作人***、*大鹏向原告出具证明,证实2017年二原告在额济纳旗万亩精品林果业基地拉运树苗运费为41550元,2018年二原告在额济纳旗万亩精品林果业基地拉运树苗运费为19600及工人工资3980元,合计23580元,扣除原告***借款2000元,剩余63130元。上述款项中工人工资3980元系案外人***的工资,二原告均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二原告为被告承包的额济纳旗万亩精品林果业基地拉运树苗,但被告未依约支付运费,显属违约,应承担继续给付的义务。对于原告主张的运费63130元,被告工作人员***、*大鹏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但其中包含案外人***工人工资3980元,应当予以扣除,故被告应给付二原告运费59150元。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阿拉善盟北青林牧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运费591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9元,由被告阿拉善盟北青林牧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冯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