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北青林牧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阿拉善盟北青林牧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923民初403号
原告:***,女,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阿拉善盟北青林牧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阿拉善盟北青林牧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冯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