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北青林牧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阿拉善盟北青林牧绿化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内2923民初71号
原告:***,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原县人,个体户。
被告:阿拉善盟北青林牧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系该公司经理,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中州路241号。
被告:***,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峡县人,系阿拉善盟北青林牧绿化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45岁,汉族,河南省西峡县人,系阿拉善盟北青林牧绿化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阿拉善盟北青林牧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青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青公司、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19年3月14日,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2019年3月27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北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北青公司给付工程款1298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北青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0日,原被告口头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包的位于额济纳旗飞机场西2999亩土地进行耕地、挂地、开沟工程。双方约定耕地2999亩,30元/亩,共计89970元;挂地2999亩,20元/亩,共计59980元;开沟405亩,20元/亩,共计8100元,其中89亩地开沟两遍,共计1780元,以上合计159830元。施工期间,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0000元,剩余工程款129830元至今未给付。2018年8月6日,原告与被告补充签订协议,协议中明确了应付工程款数额,由***大鹏、***签字确认。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拖不予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阿拉善盟北青林牧绿化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施工的项目属于阿拉善盟鸿顺苗木公司工程,不属于被告北青公司承包范围,被告北青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为被告北青公司万亩精品林项目的二期工程中进行耕地工作,对原告主张的工程量及工程款均认可,该二期工程中的5000亩系阿拉善盟鸿顺苗木公司中标,应当由其支付工程款。
被告***未到庭进行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原告与被告***口头协商,约定原告为被告北青公司承包的位于额济纳旗飞机场西2999亩土地进行耕地、挂地、开沟工程,耕地单价为30元/亩,挂地单价为20元/亩,开沟单价为20元/亩。2018年8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协议确认自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4月20日,原告耕地2999亩,30元/亩,共计89970元;挂地2999亩,20元/亩,共计59980元;开沟405亩,20元/亩,共计8100元,其中89亩地开沟两遍,共计1780元,以上合计159830元。施工期间,被告北青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30000元,剩余工程款129830元至今未给付。被告***、***系被告北青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为被告北青公司承包的土地进行耕地、挂地、开沟工程,原告依约履行了协议内容,被告北青公司应当依约给付工程款。被告*大鹏、***系被告北青公司工作人员,其代表被告北青公司签订协议,确认欠原告工程款129830元,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北青公司给付工程款12983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大鹏、***签订协议的行为属于其职务行为,其相应法律后果由被告北青公司承担,被告***、***不承担给付责任。被告北青公司辩称,原告所施工的项目属于阿拉善盟鸿顺苗木公司工程,不属于其承包范围,被告北青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经查明,原告与被告北青公司工作人员达成工程施工合意,工程款也由被告北青公司支付,故原告与被告北青公司存在合同关系,而原告与阿拉善盟鸿顺苗木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对于被告的上述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大鹏、***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及抗辩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阿拉善盟北青林牧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工程款1298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7元,由被告阿拉善盟北青林牧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红梅
审判员包毕力格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冯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