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宏宇燃气有限公司

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白银宏宇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81民初3157-1号
原告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涿州市松林店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白银宏宇燃气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兴平南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白银宏宇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6元,减半收取计2428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共计41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万一鸣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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