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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403民初667号
原告:白银俊胜门窗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银宏宇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白银市平川区兴平南路
原告白银俊胜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银宏宇燃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白银俊胜门窗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银俊胜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6元,减半收取计618元,由白银俊胜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万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