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宏宇燃气有限公司

白银宏宇燃气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403民初769号
原告:白银宏宇燃气有限公司。住所:白银市平川区兴平南路。
法定代表人:高启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银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银宏宇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雒**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白银宏宇燃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白银宏宇燃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白银宏宇燃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白银宏宇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白银宏宇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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