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1025民初159号
原告:古县光益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古县岳阳镇屏风路东社区014号。
法定代表人:于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古县光益新能源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男,5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县光益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古县光益新能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经履行为由,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古县光益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县光益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古县光益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