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景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海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皖0104民初6580号之一
原告合肥景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海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2017)皖0104民初6580号民事裁定书。据此,查封了安徽海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蜀山区颐和花园澜苑5幢9层901室(房权证合产字第**号)、合肥景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新站区玉皇路与通宝路交口办公楼101、201、301(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合肥景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调解结案,合肥景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安徽海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蜀山区颐和花园澜苑5幢9层901室(房权证合产字第**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合肥景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新站区玉皇路与通宝路交口办公楼101、201、301(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戴刚
书记员  袁媛